【救赎之旅、重磅来袭】2018年逾280项监管政策信息全梳理
来源:博瞻智库(微信号Bzzk-research) 作者:任涛
【正文】
受制于各种因素,2018年的监管环境出现了明显转向,这样一种风口的急剧变化既出乎市场的预料,可能监管决策者本身也始为未及。我们大致统计了一下,2018年全年共有280项监管政策信息(不仅仅是政策文件),其中央行体系主导84项、银保监会体系主导91项、证监会体系主导83项、其它诸如发改委财政部等32项。
正如我们昨天的报告中提到,2018年可以有很多标签,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2018年则是监管政策转向最快、预期扭转最为困难、政策陷阱最为明显、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可以称之为“救赎之年”,必将在经济金融史上留下深刻印迹。
▌一、全新金融监管架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体系架构正式形成
2018年最大的变化在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以及双峰监管体制的确立(即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
(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8次会议
1、2017年7月14日-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金融委,2017年11月8日金融委宣布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同时金融委办公室与央行同署办公(央行行长易纲同时担任金融委办公室主任)。
2、自成立大会后,金融委另行召开7次会议,分别于2018年7月2日(明确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8月3日、8月24日、9月7日、10月20日(提出三角形支撑框架)、12月20日(资本市场座谈会)与12月25日(研究永续债发行事宜)。
(二)央行可能正在探索重回省分行体制
2018年11月,据财新网报道,中央编办调研组已于今年10月下旬对央行大区行恢复省分行体制进行调研,主要内容涉及履职、级别以及将来的职责范围,初步定于2020年完成改革。事实上,央行重回省分行体制的想法并非近期才有。例如,
1、2012年,当时央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计承江表示,撤销大区分行、恢复省分行体制迫在眉睫。
2、2016年4月23日,央行召开专家座谈会,就即将启动的金融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认为撤销大区分行、恢复省分行体制,正是让金融监管“有力有效”的一项改革。
3、2016年4月24日,陈雨露在中国金融论坛演讲中指出,改革实践的历史经验证明,如果采取大区分行监管体制,显然不如分省管理体制灵活。
4、2016年4月28日,央行官网公布的巡视整改情况通报,里面提到“结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恢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省管理体制”。
5、2018年8月,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进人民银行机构按省分设。
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调整并不仅仅局限于银监会和保监会,在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委员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以及银保监会和央行交叉制约的体系建立后,央行的运行管理体制变革也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而实行了20年的央行大区分行体制也即将迈入一个新的纪元,重新回到省分行体制的时代。
(三)银保正式合并、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挂牌
1、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拟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担任银保监会主席并兼任央行党委书记和副行长,其在3月6日下午举行的干部大会上表示,将全力支持易纲履行行长职责。
2、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挂牌仪式。
3、2018年8月18日,银保监会 “三定”方案正式实施。
4、2018年8月29日银保监会半年监管工作会议上,正式部署了“三定”方案。
5、2018年10月8日银保监会对内宣布了各部门负责人班子的人选。
6、2018年10月18日上午,银保监会召集各银、保监局负责人赴京开会,宣布各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人名单。
7、2018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揭牌成立。
(四)银保合并后管辖范围明显扩大
截止目前,中国银保监会目前的管辖范围包括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等机构。除管辖范围扩大外,考虑到银保监会主席还兼着央行党委书记和副行长等因素,中国银保监会在这一轮的机构架构调整中,可能受益最大、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
1、2018年5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发〔2018〕20号)。
2、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移交至银保监会(4月20日起升效)。
3、2018年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
4、2018年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
5、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2018年第4号令(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成立一个机构,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简称AIC),和20年前的AMC相比,这将又是一个对整个金融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
6、2018年8月14日,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实施。
7、2018年9月13日,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
8、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第7号令)。
(五)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挂牌履责,主管小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行等金融机构
根据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各地方必须有一个部门专门承接金融监管的职责,职责范围应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管公司、典当行等7类具备金融属性的公司,意味着这些原属银保监会监管权限的金融机构将逐步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截至目前各地均已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是基于地方金融办成立。此前金融办仅是属于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并没有监管权限,在转型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后,则可以变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预计网贷机构也将逐步纳入监管范围。
▌二、金融内外开放并举:金融业对外开放加速向前、对内约束政策亦有所松动(一)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逾35项政策密集出台
尽管外围环境复杂多变,但开放的步伐始终没有停止,甚至还有加快的趋势,我们看到央行体系、银保监会体系和证监会体系分别有14项、5项和9项相关政策信息发布。从内容来看,主要在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市场放开外资进入、金融机构放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明确外资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四个方面。同时,今年以来还陆续对存托凭证进行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和鼓励。
1、央行主导14项相关政策信息
(1)2018年1月5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2)2018年3月21日,央行发布2018年7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3)2018年4月11日,易纲行长在博鳌论坛上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4)2018年4月11日,外管局发布《扩大金融市场开放,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
(5)2018年5月3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6)2018年5月18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支持金融市场开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7)2018年5月29日,易纲行长在北京金融街论坛就金融内外开放发表演讲。
(8)2018年6月12日,央行发布《关于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
(9)2018年6月12日,央行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管局2018年第1号公告)。
(10)2018年6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
(11)2018年9月4日,央行、证监会发布第14号公告,加强信用评级统一管理、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12)2018年9月8日,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央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
(13)2018年9月9日,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发布公告〔2018〕第15号公告,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14)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发布《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央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
2、银保监会主导5项相关政策信息
除政策文件以外,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受理和批准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今年4月,借博鳌论坛时机,不仅取消了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还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特别是,在完成富邦华一银行筹建重庆分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筹建工银安盛资产管理、大韩再保险公司筹建分公司等10项市场准入申请审批后,近日又批准香港集友银行筹建深圳分行、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其中,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成为了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其它相关的开放政策信息简要汇总列举如下:
(1)2018年2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第3号令)。
(2)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
(3)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6号)。
(4)2018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内地和香港偿付能力等效评估框架下再保风险因子方案。
(5)2018年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3、证监会主导9项相关政策信息
我们看到,今年对外资开放的力度明显提升,以近期的数据为例。今年12月21日、28日和29日分别受理了华胜国际证券、瀚华证券和方圆证券的设立申请,也批准了渣打银行(中国)的公募基金托管资质申请等等。
(1)2018年3月2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细则,明确境外评级机构可在境内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
(2)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3)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
(4)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5)2018年5月21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
(6)2018年5月22日,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7)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
(8)2018年6月14日,证监会发布《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证监会2018年第19号公告)。
(9)2018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证监会2018年第21号公告)。
此外,2018年6月28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22个领域对外资进行了开放。2018年12月21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推进“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异地持牌机构相继获批、对内约束政策亦有所松动,推动解决银行“起点不公”的问题
在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对内政策亦有所松动。以异地持牌机构为例,自17年5号文和18年4号文以来,监管层面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监管日益趋严,2018年1月18日银监会城市银行部就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情况开展调研,随后一系列地方性银行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开始撤离,但也有一些银行赖着不走、以期等待政策放松,现在看来,这些银行的等特得到了回报。
1、2018年九江银行、上饶银行、赣州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与宁波银行的资金专营机构相继获批。
2、2018年12月20日晚间(周四),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开业的批复》(温银监复【2018】203号),同意该行温州分行开业。事实上,自2011年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被叫停后,截止目前也仅有2014年的天津银行、重庆银行、北京银行和2018年的上海银行设立跨省分行的申请得到获批。巧合得这些银行均地处直辖市,且获批筹建的跨省分行均未获批开业。据悉,目前监管层面可能正在筹划按照直辖市、经济紧密区(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等进行分批放开城商行的异地经营限制。
3、2018年12月19日-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推动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业务逐步回归本源”。
4、2018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2018)71文),明确表示对异地非持牌机构不搞“一刀切”政策。
考虑到现阶段城商行中已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元、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以及其它一些银行可能会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列等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较大城商行的经营限制放开很可能是趋势,特别是在对外开放不断加快、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对内限制显得不合适宜,很容易造成起点的不公平。
▌三、真资管与理财子公司元年:整整一年有余,大资管行业近60项监管政策信息陆续落地
2018年无疑是真资管元年,亦是理财子公司元年。
(一)大资管元年:逾15部大资管行业政策文件相继发布
从去年的11月17日至今年的12月2日,整整一年有余,除一些具体配套细则外(如净资本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等等)整个大资管行业的主要政策规范文件便已基本发布完毕。具体包括行业指导规范(10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理财子公司、证监体系私募资管、证监体系券商大集合资管等等。
1、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两会、外管局等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2018年4月3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先于资管新规对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
3、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外管局等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整个资管行业进入落地执行的具体阶段。
4、2018年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5、2018年7月20日,针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严重冲击,央行发布补丁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略有放松。
6、2018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7、2018年8月18日,信托行业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发布,对事务管理类业务进行善意和恶意的划分,进一步明确家族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
8、2018年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令)。
9、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2018年第31号公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10、2018年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1、2018年11月28日,证监会发布2018年第39号公告,即《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明确大集合资管产品对松公募基金。
12、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第7号令)。
13、央行发布《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1号)、《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18)222号)等黄金资管业务三大件。
(二)逾42项扰政策信息推动大资管行业1、中基协频繁发声:释放15个导向政策信息,私募监管愈发严格
除一行两会以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可能是今年最为忙碌的监管机构,不断向市场释放政策信息,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例如,
(1)2018年2月10日,明确2018年重点针对管理非标债权、存在风险线索和集团化、跨区以及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基金进行检查。
(2)2018年4月13日,表示后续将配套资管新规落地四大任务。
(3)2018年4月21日,表示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
(4)2018年5月17日,表示普通开放式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能超过30%(含),否则无法备案成立。
(5)2018年5月21日,表示建议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构建资管三层架构。
(6)2018年5月21日,呼吁银行和券商不应当拒绝代销或发行私募产品。
(7)2018年5月29日,正研究推进收益权投资相关问题,积极做好与资管新规的衔接工作。
(8)2018年6月21日,进一步明确私募REITs产品备案标准,满足真实现金流、封闭运行、真实隔夜、只能初次证券券、资金投向合规等条件。
(9)2018年8月9日,要求多家私募机构限期提交法律意见书。
(10)2018年8月10日,暂停私募基金双管理人模式的产品备案,同时收紧由非GP担任管理人的合伙型私募基金。
(11)2018年8月29日,下发私募登记备案问答十五,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登记的条件以及发行资产配置类基金产品的要求。
(12)2018年10月19日,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3)2018年10月21日,对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提供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绿色通道”服务
(14)2018年11月14日,中基协党委书记、会长洪磊指出今年底将正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标准。。
(15)2018年11月2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冒然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字样,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混淆的字样,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商号。
2、过渡期整改收紧:资管行业15大相关政策信息扰动市场
除以上几部正式政策文件外,关于资管新规的其它一些政策信息从未停歇,主要集中在大资管行业的过渡期整改方面。
(1)2018年4月3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先于资管新规对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
(2)2018年5月10日,监管机构就资管新规给出意见,要求必须提前完成整改,新增资产必须对应新产品。
(3)2018年5月14日,监管机构正计划限制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
(4)2018年5月16日,部分机构因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认定问题,被中基协暂停销售私募产品。
(5)2018年5月17日,灵活配置类混合型基金和量化基金可能被暂停审批。
(6)2018年5月21日,监管部门窗口指导基金公司,要求分级基金需要提前完成转型。
(7)2018年5月21日,带有“人工智能”字样的基金产品被拒绝备案。
(8)2018年5月24日,深圳证监局:严控私募资管产品新增流动性风险,持续推进资管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9)2018年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10)2018年6月1日,证监会通过修订资管月报填报指引的形式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非标资产,并进行列举。
(11)2018年6月5日,地方证监局要求按期限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整改方案
(12)2018年6月11日,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接近监管口头通知,要求不能面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13)2018年7月5日,北京银监局对未进行向上穿透的两家信托公司开出罚单。
(14)2018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10张罚单,其中有6张涉及到银行理财,这应该是今年下半年以来银保监会层面首次开出并公布的罚单。
(15)2018年12月12日,监管部门对已发或拟发养老目标基金的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对养老目标基金单独设置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基金经理3年及以上中长期业绩,不再进行短期业绩评价和宣传。
3、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大资管行业12大配套实施陆续推进
在正式监管文件之外,相应的配套政策紧紧跟随,主要包括银登中心、中国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信登、中国信托业协会、中保登等负责基础设施领域的主管部门。
(1)2018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统一大资管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2)2018年5月25日,银登中心召开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信息披露与估值工作座谈会。
(3)2018年6月12日,银登中心发布《关于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标准合同文本(2018年6月修订版)》及《主协议(2018年6月修订版》的通知。
(4)2018年6月20日,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保登)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
(5)2018年6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开户均需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
(6)2018年7月15日,中国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董事长梅世云表示,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对所有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实行投资人信息登记。
(7)2018年8月7日,中信登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对五大信托登记类型的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
(8)2018年9月1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9)2018年9月26日,银登中心成立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会计专业委员会。
(10)2018年9月19日,中国登记结算发布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对其开立证券账户的规则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统一账户开立要求。
(11)2018年10月8日,银登中心召开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座谈会,组织法律、会计专家签署《关于三种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模式的法律关系和破产隔离问题的备忘录》和《关于三种信贷资产流转业务模式会计问题的备忘录》,就信贷资产债权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转让三种业务模式中的相关法律意见和会计处理达成共识。
(12)2018年11月26日,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银发[2018]299号)。
(三)理财子公司元年:27家已公示,2家已获批
自资管新规发布后,商业银行便开始蠢蠢欲动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这一进程开始明显加快。截止目前,共有27家银行明确宣布设立理财子公司,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青岛银行、重庆银行、长沙银行、广州农商行、顺德农商行。其中,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9家全国股份行、10家城商行和2家农商行。
2018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申请。除此之外,我们预计业内还有近30家银行在筹划设立理财子公司,加在一起约有50家。从这个角度来看,2018年无疑又是理财子公司元年,2019年申请设立和获批的步伐将会进一步加快。
▌四、稳定预期、拯救经济:抵不住的预期扭转、数不清的政策洪流
2018年6月12日,中国央行公布5月份社融数据,今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新增7608亿元,较4月的15604.75亿元大幅下降近8000亿元(7996.75亿元),较去年同期也下降达3022.89亿元。社融数据几乎腰斩的局面引发对实体经济流动性的担忧,再加上消费与基建投资增速均创低位,央行及银保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一改之前一刀切的政策导向,积极向金融体系提供资金,以期能够注入到实体经济,解决实体经济所面临的困境,稳定市场预期。
(一)15次领导讲话,能否稳定市场预期?
今年的形势促使决策层领导纷纷向市场传递稳定预期,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
1、2018年4月10日-11日是的博鳌论坛,习近平总书记、央行行长纷纷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及时间表。此外,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分论坛上还就“货币政策正常化”进行问答。
2、2018年5月29日,易纲行长在北京金融街论坛就金融内外开放发表演讲。
3、2018年6月14日,易纲行在陆家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提出“几家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路。
4、2018年6月14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陆家嘴论坛上发布重要演讲。
5、2018年6月18日,人民银行接受《金融时报》采访,就近期(特别是社融腰斩)的一些金融市场热点给出解读。。
6、2018然后7月3日,易纲行长就近期外汇市场情况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
7、2018年7月5日,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就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等当前经济金融界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2018年10月14日,易纲行长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及答记者问,就中国经济(包括货币政策等)和中美贸易摩擦等问题发表看法。
9、2018年10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接受人民币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采访,就股市、民营企业、国进民退以及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产业结构变化发表看法。
10、2018年10月19日,央行行长易纲就近期股市情况接受金融时报采访。
11、2018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有关当前金融市场等问题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
12、2018年10月1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就市场关注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13、2018年10月20日,习近平在给民营企业家回信中指出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14、2018年10月26日,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对试图做空人民币的势力喊话,并再度强调中国不会搞竞争性贬值,近期人民币有所贬值为多因素共同作用。
15、2018年12月13日,央行行长易纲做客新浪.长安论坛,针对民营经济、影子银行、货币政策以及不规范的ABS业务等表达了观点。
(二)近百项政策措施能否拯救实体经济?
2018年以来共有百项政策措施的出台是为了拯救实体经济,其中前三季度不到50项,四季度以来便已有50余项政策。这些政策不乏一些窗口指导等强行扭转政策,如一二五目标、降低利润增速、贷款利率环比不得上升、小微企业的两增两控、MLF资金定向投放等等。
1、由于风险偏好依然处于较低位置,我国很可能已经落入预期很难扭转的“政策性陷阱”
经济金融学有一个理论叫“流动性陷阱”,即当利率处于极低水平时,任何货币量的增加均会被以“闲置”的方式吸收,而不会投入到实际生产中,即单靠货币政策无法达到刺激经济的目的,货币政策失效。
我们认为这个理论用在今年7月以来的一系列政策上也颇为恰当。即当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处于较低位置时,经济政策将很难再起到重振经济的作用,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陷阱”。回顾2017年的三三四、2017年下半年的资管新规、2018年初的4号文和流动性新规以及2018年上半年的信托与保险业检查行动等等,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已经明显压制了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实体经济难以从表外渠道获得资金(即便是高成本),商业银行等不敢向房地产、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增量授信。
因此,在投融资主体的风险偏好均处于较低位置的情况下,单单依靠经济金融政策是很难达到效果的,或者说单单依靠“吸毒”式的政策很难达到效果,必须借助于持续的经济政策才有可能真正扭转这种现状,比如持续性的减税减负、市场主体真正市场化运作以及房地产与地方政府刚性兑付的彻底打破,否则市场上仍很有可能会将一系列的政策视为权宜之计。
2、政策的反复性很容易引起预期的不稳定性,并使市场预期逐渐趋于麻木、后续愈发难以扭转
真正扭转市场预期的政策应具有长期性和可持续性两个特征。但是从目前来看,近期推出的一些政策不具呈现短期性特征,还具有一定的反复性。以下三个事件便足以说明。
(1)地方国企及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专项资金(基金)接手处于困境的民营上市企业,这本身就具有薅羊毛的短期性特征。
(2)银保监会要求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并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该项政策与之前保险公司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受到政策压制相比,具有明显的反复性。
(3)证监会表示,对那些被否的IPO企业将给予特殊照,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从市场预期的角度来看,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最根本的支撑要素,但是从近一周所出台的诸多政策来看,这两个要素均不具备。
细想来看,政策资金在政策底部进入,一旦市场开始明显回暖,政策资金被要求退出时,则意味着政策资金在新一轮的短期牛市中将大赚一笔。当股市再次下行时,政策资金再次进入,如此反复的过程所造成的市场心理阴影必然长久挥之不去。
3、私募基金在这次政策浪潮中被寄予厚望,国有大行很可能再次成为赢家
从救市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政策出发点主要以成立专项基金和鼓励私募基金为基础,对受困的上市企业进行流动性解困。而这里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基金类型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投基金、券商资管产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等。
由于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备案和重大事项变更均有“绿色通道”服务等政策层面的支持,因此意味着私募基金后续会有一系列的动作,包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等。事实上,私募基金规模在今年4-9月期间一直维持在12.5-12.8万亿元之间,特别是今年7月、8月和9月的私募基金规模分别为127864亿元、127968亿元和128019亿元,几乎没有任何增长。但是,其中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一直保持着平稳增长,特别是近期的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鼓励以及考虑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正式稿即将正式发布等因素,预计私募基金规模在未来会打破现有的平静,开启一波新的增长过程。
此外,我们认为,这一波救市中,银行体系中的国有大行将很有可能再次成为赢家。因为今年8月以业,银行业机构开始正式进军私募行业,特别是国有大行。例如,2018年8月3日,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拿到私募牌照;2018年8月27日,农业银行全资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也完成私募备案;2018年9月29日,建设银行旗下的建信金投基金管理(天津)也完成私募备案登记。因此,寄希望于私募基金挽救困局的政策当局无形之中使国有大行再次在私募领域成为赢家。
4、商业银行后续需要将授信业务对象按规模和企业性质进行划分、建立民营企业“白名单”
国务院副总理10月19日明确指出,目前有些机构的业务人员对给民营企业贷款在政治上是有风险的认识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同时国务院金稳委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授信坚持“三个不低于和两增两控”的基础上,后续还需要将民营企业的授信情况纳入。
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对象进行分类时,需要考虑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按规模高低划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第二个维度是按企业性质划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这两个维度基础上,还应按照行业等进一步细分,建立民营企业“白名单”。特别是进入11月以来,建行26条、工行10条、农行 22条、中行10条、浙商 银行40条等业内民营企业策略陆续分布。再加上今年10月以来已经有90单CRMW创设或进行了配售等等,均表明商业银行后续急需梳理授信业务在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分布情况,并根据行业等其它维度进一步贯彻优中选优的原则。
5、建议商业银行对新成立的保险资管、证券业资管、民企债券融资计划等投资标的保持关注
经济基本面下行和实体经济风险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小额分散类零售和风险较低的同业类资产成为了商业银行当下最主要的投资标的。不过,在此轮救市过程中,政策有意在推动一些新的产品成立,如央行主导成立的民企债券融资计划、银保监会主导成立的保险资管计划、支持民营企业的证券业资管计划、证券公司牵头成立的发展基金、定向可转债等等。
我们能够看到,中国人寿资管成立了首次纾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面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而证券业发行的民企资管计划也有意在吸纳银行、国有企业、保险的资金加入,上市公司自身发行的定向可转债也带有进一步试点的味道。
我们认为,依照商业银行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目前这几类产品可能均无法达到要求,特别是商业银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资本计提等方面。但是,考虑到民企债券融资计划的资金优势、保险资管产品对投资项目的高标准以及较长期限、证券业私募基金对标的公司的甄选能力等方面的特点,后续建议保持关注,并适时跟进,特别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标的可以考虑。
6、除私募基金外,保险业也被委以重任
在证监体系下的各类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纷纷成立时,银保监体系并未旁观。
第一,2018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管设立专项产品,来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并且不计入权益投资比例。
第二,2018年10月26日,银保集体利益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
第三,2018年10月29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保险行业首只参与化解股票质押风险专项产品(即“国寿资产——凤凰系列产品”),目标规模200亿。
这意味着曾经被证监会主席公开批判为“害人精”的保险资金重新抬头,专门保险产品有点类似于之前备受批判的万能险,预计之后保险公司会抓住此次政策良机,成立以保险专项计划为主的各类专门保险产品。
7、地方融资平台限制有所放松,但责任仍无法厘清、打破刚兑势在必行
2018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基建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01号文),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并指出,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
事实上从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开始,关于保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理融资需求的政策就已经不断被提及。不过可能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好,因此101号文对此进行了细化,但依然保持着谨慎态度。其中文件中有一句话即“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意味着地方政府仍不会对融资平台进行兜底,这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无形之中形成了一个实质性障碍,相关方的责任仍然没办法厘清。
此外,101号文要求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这实际上就是“无还本续贷”的翻版,同时意味着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增量业务仍然保持高压态势。
8、后续需要把资本市场投行业务作为重点
例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近日表示,“资本市场出现波动比较大、行情不太好的时候,是企业做并购重组的最佳时机,且后续的并购重组将主要集中于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等等”,在这些领域,证监会将会开“绿灯”。
因此,中国股票市场风波再起、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上市民营企业的纾难解困均需要资本市场业务的支撑,这里面包括并购重组、股票回购、员工持股、发生债券、募集资金等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面同时也意味着诸多机会,如为积极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认购配套工具等提供资金、为并购重组提供咨询等投行服务、发债资金的募集托管等等。
9、应当明确救助民营企业并不是政府兜底
纵览今年四季度以来的52项金融政策信息,政府及一行两会等纷纷成立各类救助民营企业的私募基金,似乎是政府考虑为民营企业的融资兜底。但是这些基金成立的目的也只是起到撬动其它社会资金的目的,且政府目前在打破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刚性兑付,对于民营企业当然也不会例外。因此,应当明确得是,政府救助绝对不是为民营企业融资兜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救助或参与民营企业融资时,仍应按市场化原则进行。
(三)创历史纪录:央行推出逾15项逆周期调节政策
除发布政策文件以外,央行今年在货币政策上也是将所谓的“逆周期政策”发挥的淋漓尽致,统计下发现今年以来央行共推出了超过15项逆周期调节政策,创下历史纪录。
1、通过降准、创设民企债券融资工具和TMLF等9项举措释放流动性
(1)2017年12月29日,央行决定建立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CRA)。
(2)2018年4月17日,央行明确将于2018年4月25日落实置换MLF定向降准。
(3)2018年6月1日,央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新纳入中期借贷便利担保品范围的有: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先接受涉及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的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4)2018年6月24日,央行决定通过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
(5)2018年7月18日,网传央行窗口指导银行,将额外提供MLF资金,用于支持贷款投放和信用债投资。其中,对于贷款投放,要求较月初报送贷款额度外的多增部分按1:1给予MLF资金,多增部分为普通贷款,不鼓励票据和同业借款;对于信用债投资,AA+及以上评级按1:1比例给予MLF,AA+以下评级按1:2给予MLF资金,且要求必须为产业类(不包括金融债)。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近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7)2018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当日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
(8)2018年10月22日,央行明确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9) 2018年12月19日,央行针对全国性银行和大型城商行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argeted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TMLF),期限一年,可以续两次(实际为3年),利率水平较MLF低15个基点,同时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1000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
2、通过离岸发行央票、调节外汇风险准备金和逆周期系数等来稳定外汇市场
人民币汇率在今年呈现更大的波动和起伏,全年贬值5%以上,并且呈现超过11%的波动幅度,且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预期急剧下滑之时趋势贬值特征异常明显。除之前对过在香港发行票以及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我和逆周期系数等举措稳定外汇市场外,央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也于10月向市场做空投机者喊话。
第一,2018年8月3日,央行决定自2018年8月6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
第二,2018年8月24日,央行决定,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价行重启“逆周期因子”。8月份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行陆续主动调整了“逆周期系数”,以适度对冲贬值方向的顺周期情绪,目前绝大多数中间价报价行已经对“逆周期系数”进行了调整。
3、通过加入贷款核销、ABS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等项目完善社融口径
5月份和10月份的社融数据继续不及预期。考虑在资产质量压力继续增大、监管鼓励风险充分暴露的前提下,贷款核销的力度也会明显加大。同时资产证券化全年发行规模接近2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量也大幅增加等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得实体经济融资数据有所失真,因此央行今年也顺势调整了社融口径,但整体上看,并没有改变趋势。我们推测,后续很有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等纳入社融口径。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五、打破刚兑、乱象整治、加强管理与补短板并存:近60项政策信息出台(一)打破刚兑:一直在路上,6项举措警钟长鸣
虽然政策层面有所放松,但打破刚兑是长期战略决策,并未有所动摇。监管部门也期望通过惩罚性措施以示警戒。
1、2018年5月24日,深圳证监局表示,将严控私募资管产品新增流动性风险,持续推进资管业务打破刚性兑付。
2、2018年7月17日,财政部在官网分别公开了针对广西、云南、宁波和安徽四地违规举债及处理情况。具体违规事项包括以公益性资产违规融资、通过信托产品违法违规举债、以BT方式违法违规举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3、2018年8月31日,银保监会下相关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
4、2018年9月13日,财政部官网刊载湖南集中问责邵阳市、湘阴县和长沙县三地因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5、2018年9月13日,银保监会官网刊载“处置1家银行及7家信托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情况”,包括交能银行池州分行、国通信托、光大兴陇信托、国民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万向信托、中江国际信托和中泰信托。
6、2018年9月25日,审计署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2018年第二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发现有6个省/自治区的9个市县(区)以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方式,共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88.63亿元。
(二)乱象整治:11部文件规范互联网与民间借贷
互联网与民间借贷今年以来被列入专项整治范围,监管部门累计发布9部文件进行规范。
1、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2、2018年5月11日,央行发布《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2018年5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
4、2018年6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文)。
5、2018年7月9日,央行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
6、2018年7月13日,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整治拒收现金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7、2018年8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8、2018年8月15日,全国P2P网贷整治办向各省市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披露了108条检查项目的问题清单。
9、2018年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10、2018年11月1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11、2018年11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8)238号)。
(三)加强管理:4项举措限制场外期权业务
上半年,监管部门集中规范场外期权业务,资管新规后,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也受到相应限制。
1、2018年1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
2、2018年4月10日,证券业协会创新部明确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3、2018年5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
4、2018年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四)回归本源:12月以来多指向通道类ABS、同业贷款ABS、理财资产ABS等违规ABS业务
这部分内容详见我们12月28日的报告“2018年ABS市场全面回顾与2019年展望”。
根据我们的汇总统计,2018年以来与ABS相关的政策信息共有19个。其中,进入12月以来,关于ABS的政策信息多为回归本源,鼓励真实的ABS业务,对于通道类ABS业务、同业贷款类ABS、银行理财资产为基础的交易所ABS等进行了规范。这里面的信息可以进一步参考12月12日洪磊的讲话内容、12月20日的窗口指导、12月23日易纲行长的讲话以及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总的原则是:
1、同业贷款类ABS、理财资产为基础的交易所ABS等本质上为同业业务的资产支持证券受到窗口指导和约束。
2、没有进行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的ABS业务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关注,预计后续会有相应的规定出来。
3、对于通道类ABS业务(管理人主要为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进行处罚。
4、对于证券类产品,在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安排分配机制等作出约束和限制,且基础资产只能证券化一次,即限制ABS的杠杆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
因此,我们预计后续还将有更多的针对性规定出台。
例如,
2018年12月12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会议上的讲话内容,表示将更新产品备案须知。
2018年12月13日,易纲行长在新浪.长安论坛上点名批评了ABS业务,指出部分金融机构借助资产证券化名义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实际上并未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隔离,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2018年12月20日,部分银行接到窗口指导,暂停发行同业贷款类ABS,同时对部分银行的理财资产转成交易所ABS产品也进行了限制。
2018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针对监管部门如何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进行解答。
(五)弥补短板:21大补短板政策相继发布
除资产管理行业的政策文件外,还有一些其它重磅政策文件也在今年问世,且大都集中于今年上半年。例如,
1、2018年1月5日,央行与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文),302号文主要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两个问题,重点通过前台风险隔离、中后台集中统一、业务实质重于形式进行表内核算、禁止线下和代持交易、严控限额比例等方式进行约束。
2、2018年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穿透管理。
3、2018年1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2号文),严格限制委托贷款业务资金来源。
4、2018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2018年4号文)。
5、2018年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2018年第2号公告)。
6、2018年2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7、2018年3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2018年5号文)。
8、2018年4月13日,中债登及上清所官网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尝试解决券商资金池和刚兑两大问题。
9、2018年4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额风险监测和防控的通知》
10、2018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文)。
11、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12、2018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13、2018年5月18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14、2018年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15、2018年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16、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4号令)。
17、2018年9月13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末要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18、2018年11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
19、2018年11月1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
20、2018年11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文)。
21、2018年12月21日,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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